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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9 年度營簡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林富蜜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被   告 萬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記堂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與其他共有人所共有坐落臺 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鷹架、上 開之鐵皮棚架、水泥柱、鐵絲圍欄(主張占用之土地面積約148. 96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全體共 有人。而系爭土地之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8,500 元,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參以原告主張 請求返還系爭地上物占用之土地面積為148.96平方公尺(起訴狀 第4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245,360元【計算式 :28,500元×148.96平方公尺=4,245,36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