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營補字第23號
原 告 賴振德
被 告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佐輔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9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
,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
賃物返還
請求權為訴訟標的,
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
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
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
爭土地)出租與被告,因租期屆滿後被告仍
無權占有承租之系爭
土地,故依
民法第455條、第767條之規定請求:(一)被告應將
系爭土地上之水泥地面刨除後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二)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8,500元;(三)被告應於109年11
月1日起至被告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為止,按月給付原告5,000元
。
足徵原告
訴之聲明(一)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
所有物返還
請求權為訴訟標的,依
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起訴
時系爭土地之價額計算,至於訴之聲明(二)、(三)屬附帶請
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2,000元【計算式:710元/平方公尺(系
爭土地109年度公告現值)×2,200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
1,56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