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營小字第61號
原 告 旭翔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昇茂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
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
無涉。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民事訴訟關於管轄,原則上係採「以原就被」原則,以保護
被告應訴之利益,因此,除法律為謀訴訟程序進行之便利,兼顧原告之利益,另有特別規定或
合意管轄外,原則上應依
上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鋁擠型乙批新臺幣(下同)322,789元,被告於109年11月2日支付273,010元,尚有49,779元未付,經原告多次催繳仍未回覆等語,有民事
起訴狀在卷
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並無特別管轄籍之情形,應依以原就被原則,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依商工登記資料所示,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