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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0 年度營小字第 6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小字第63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      告  張志賓 
            玨興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効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0年12月23日下午5時宣判,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因被告均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如被告於原告之110年12月20日撤回訴訟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