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營簡字第188號
原 告 洪琛凱即洪照嵩即泰成鋁門窗
被 告 義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0年度營簡字第18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5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852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
單影本
可參,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
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