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營補字第8號
原 告 柯志憲
被 告 佳皇建設有限公司
方德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971元【計算式:原告請求通行
被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09年之公告土地現值即每平方公尺12,544元×原告主張通行方案之通行面積44.8平方公尺≒561,97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徐安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