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營小字第254號
原 告 陳永宗
劉哲源
景德美建設有限公司
前列陳永宗、劉哲源、景德美建設有限公司共同
複代理人 李羽加律師
被 告 王俊傑
上列
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小字第254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 年5 月31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永宗、劉哲源、景德美建設有限公司新臺
幣8,456 元、8,518 元、8,704 元,及自民國111 年1 月9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