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營簡字第155號
原 告 台北創造電影有限公司
被 告 黃莑竣
上列
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簡字第155 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 年4 月26日下午2 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3,050 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8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遺失清冊,及本院調閱110 年
易緝字第32號卷宗
可佐,而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
言詞辯論 期日到庭或以書狀為反對之表示,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
1 項擬制
自認,原告主張
上開事實,
堪予認定。是原告依侵
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
明願供
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並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