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營簡字第29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泓立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巧如
被 告 殷偉泓
上列
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簡字第292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 年6 月14日上午09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主 文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7,516 元,及自民國111 年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95 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1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
書、連帶保證書
可參,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
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