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營簡字第43號
原 告 英泰鋼鐵有限公司
被 告 高翔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黃金綉
上列
當事人間111年度營簡字第4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1年3月8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主 文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4,5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高翔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653元,及
自民國110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英泰鋼鐵有限公司應受帳款明細表、支票2紙
可參,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提出
異議狀,然並未否認
兩造間有
債權債務關係,僅是希望原告可以透過協商來處理。是原告本於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發票人黃金綉、
背書人高翔鋼鐵工業有限公司連帶給付票款194,500元,及依買賣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高翔鋼鐵工業有限公司給付38,653元,並
給付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