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營簡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鈺鈴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紀懋、陳麗容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價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