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簡字第638號
原 告 陳奕涵
陳俊男
陳素珠
余宜靜
被 告 陳素秋
訴訟代理人 余宜靜
被 告 莊家榮
莊建立
郭孟杰
何宜璘
莊豐賓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 樓
謝麗薰
謝燦輝
永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雅淳
莊雅筑
莊國樹
莊淑齡
陳嘉慶
游翔
莊鄭阿梅
莊連貞
陳莊金葉
許莊金美
莊智翔
莊雅琇
莊文宏
吳月子
莊中興
陳莊春麗
莊淑芳
莊高網市
莊育源
莊智文
莊松錄
莊竣竹
凃有文
凃有仁
許凃玉芬
凃玉萍
朱秋妹
凃相宇
凃冠宇
呂博勝
呂旭斌
呂珮儀
李鍾樂
李淮州
李衣倢
李麗美
孫敏雄 歿
孫瑞珠
孫瑞蘭
孫培元
孫培益
莊施素秋
莊政勲
莊淑珠
莊鈞童
莊文玉
莊李福蓮
莊文桂
莊文娥
莊宗欽
陳侯碧霞
侯碧蘭
王侯美環
侯美英
侯有德
侯有鄰
侯有進
陳先化
王淑玲
王淑姿
陳明波
蔡陳玉真
陳秀菊
謝陳彩雲
郭秀枝
龍金美
陳俊宏
陳俊良
陳怡如
許志文
許志成
林仲威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星柔
被 告 林仲齊
林星柔
陳耀騰
陳耀德
陳耀基
陳秀湄
莊明政
莊坤龍
莊淑娥
林庸樂
林來燕
林沛玲
蔡文傑
蔡文峰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 代理人 王文文
許嘉言
許嘉洪
林姿杏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莊緻伶
被 告 莊云瑋
莊云瑄
許傳顯
莊昀霖
莊雅晴
莊雅婷
劉綉英
陳張滿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侯新佃
李侯金英
陳素雲
郭碧如
郭碧玉
郭振原
郭華美
郭威涓
郭威延
郭威凱
陳呂昭珠
呂明賢
呂蘇翠玉
李呂秀慧
呂明賜
黃東井
黃東昇
黃博和
黃玲蘭
黃玲珍
黃鄭春滿
黃俞盛
黃姿芳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理 由
一、
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
適格情形者,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及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參照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366號判決意旨)。當事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遺產管理人得代替繼承人之地位,進行訴訟,否則,關於分割共有物事件,將陷於不能分割之窘境,而妨害其他共有人分割請求權之行使(參照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78號判決意旨)。二、
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有當事人不適格情形,有命補正當事人適格之必要,業經本院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以後6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並敘明如原告有正當理由未能遵期補正得具狀釋明,俾利本院斟酌是否延長期限;相關裁定及函文已於民國113年2月23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2第207頁至第208頁、第209頁至第211頁、第217頁)。嗣原告於113年3月12日具狀陳報土地登記謄本並表示待閱卷後補正(見本院卷2第231頁),於113年4月1日具狀陳報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與相關函文(見本院卷3第31頁)後即無下文,對於本院發函通知補正其餘事項則均未陳報。例如原共有人莊九死亡後由莊我主等人繼承其遺產,莊我主死亡後由莊茂松等人繼承其遺產,莊茂松死亡後由謝勉等人繼承其遺產,謝勉死亡後由李清華等人繼承其遺產,依原告所提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2第79頁),李清華死亡後無人繼承其遺產,原告卻未以其遺產管理人為共同被告,或尚無遺產管理人而擬為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或釋明有何正當理由未能遵期補正。綜上,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情形者,經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後仍未遵期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規定,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故原告如仍有必要進行訴訟,應於得補正後另行起訴為宜,附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