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營簡字第679號
原 告 翊成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光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5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本件已經調解不成立,原告如欲進行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