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營簡字第7號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瑋杰
洪敏智
陳方美櫻
陳元龍
陳尹千
陳愛純
陳周阿芒
陳俊中
陳柳芸
陳玉琴
陳玉華
陳俊羽
陳保文
陳清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9日111年度營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本院民國111年4月29日111年度營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原本及
正本附表二編號3
所載「陳方美櫻(含自陳玉琳
繼承之30分之1)」應更正為「陳方美櫻」、附表二編號3至編號6所載之
應繼分比例均應更正為「1/24」、附表三編號3至編號6所載之
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均應更正為「1/24」。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之情形,從而,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裁定更正,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