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營簡字第709號
原 告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被 告 達博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簡字第709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 月10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1,605 元,及其中新臺幣
292,500 元,自民國111 年9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摘要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核與其所提出之規約、臺南市地籍異動索
引
可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其餘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
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