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營簡字第72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0樓
黃宇蓮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吳珮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2年2月14日以111年度營簡字第726號所為之原本及
正本,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
所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內容。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