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營簡字第96號
被 告 李秉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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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德村、鄭昶君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0,434元【計算式:4,517,683元+4,632,751元=9,150,43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7,526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