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營小調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楊璨宇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暿諾國際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
被告數人,其
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住所地之法院俱有
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共同被告之主營業所分別係在臺中市及新北市,此為原告
起訴狀所載,並
非在本院轄區,原告固主張本件是原告與被告間之消費糾紛,請求由本院管轄,
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係於民國112年3月25日至被告暿諾國際有限公司之高雄辦公室詢問相關活動後簽立會員服務合約書而產生消費糾紛,依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規定,亦僅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揆諸前開
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或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消費關係發生地之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