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營簡字第246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浩綱
被 告 浤溢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2 年度營簡字第246 號清償檢驗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5 月16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5,250元。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電子發票證明聯、雜貨實驗
室委託試驗申請書、
存證信函可佐,而被告到庭不爭執,原告主張
上開事實,
堪予認定。是原告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