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營簡字第345號
原 告 蔡翰輝
被 告 全聖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陳育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
被告數人,其
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2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侵權行為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不在單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而
兩造車禍發生之地點在雲林縣口湖鄉,此即為本件的侵權行為地,則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但書規定,應由侵權行為地為共同管轄法院,即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