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營簡字第379號
原 告 陳艷紅
吳秀鶯
上2人共同
原 告 黃艷麗
上列原告與
被告忠財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路權使用同意書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有二項,依原告主張原告就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起訴利益為各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10萬元,是原告陳豔紅、黃豔麗、吳秀鶯所提起之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各為20萬元,合併計算為60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