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營簡字第453號
原 告 洪月娥
嚴奇均律師
柯漢威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林暐晟
沈昌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以主張以通行鄰地面積公告現值計算主張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00元,並據繳納
裁判費1,110元,
惟查:
㈠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而
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再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
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
㈡查
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為袋地,需經由被告所有同段577地號土地通行,並提出先、
備位聲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核定之,
而非以原告所主張通行鄰地面積之公告現值(或被告
聲請鑑定被告土地因原告通行價值減損金額)核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查報原告所有土地如能通行被告土地所增交易價額若干?(應提出正式之估價資料或聲請送鑑定),如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110元,尚需補繳16,2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㈢
兩造如未於10日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提出
抗告,而確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則應
具狀陳明係
合意繼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或主張應依通常程序審理本事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