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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2 年度營簡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552號
原      告  黃婉瑄  
被      告  胡順吉  
            黃信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命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繳新臺幣18,325元,於113年1月24日寄存送達,原告於當日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領取,有送達回證及回證領取簽收紀錄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