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營簡字第560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連啓宏(即連啓良之承受訴訟人)
連郁潔(即連啓良之承受訴訟人)
連珮伶(即連啓良之承受訴訟人)
連珊蒂(即連啓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連芝萱(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本件
訴訟繫屬中成年,原法定代理人溫倩倩之代理權消滅,然
迄未據當事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