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營簡字第567號
原 告 洋盛興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意文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如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測量字第1120116516號所附112年12月7日複丈成果圖編號B所示占用面積60.51平方公尺(包含編號A所示綠色斜線部分面積30.27平方公尺)之
地上物拆除,並將
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6,182元(計算式:60.51平方公尺x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200元/平方公尺=496,182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併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係屬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之附帶請求,不予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