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營簡字第622號
原 告 駿鋒機械有限公司
被 告 金銧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2 年度營簡字第622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 年11月28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760 元,及自民國112 年11月20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送貨單、統一發票、應用程
式LINE之對話內容
可參,又被告經
合法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者,視為
自認,
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
文第1 項之金額、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 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