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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2 年度營簡字第 622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營簡字第622號
原      告  駿鋒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勇德 
被      告  金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梓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營簡字第622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 年11月28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760 元,及自民國112 年11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送貨單、統一發票、應用程
    式LINE之對話內容可參,又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為自認,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
    文第1 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
    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