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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2 年度營簡字第 6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631號
原      告  曾於璇 
被      告  王彥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通知原告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並於112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住所,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營簡字卷第21、37、39頁),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