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營簡字第660號
原 告 何宗昇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新川、亨昌工程有限公司、成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程式要件,應於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起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依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金額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
經查本件已經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
按起訴狀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於同法第116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敘明被告楊新川係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造成原告受有何傷勢及損害內容,亦未提出任何損害證據資料,本院無從審理,原告應補正請求損害金額240萬元之計算明細、詳細損害項目、金額及原告確受有上開損害之證據,併應按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三、原告應併陳報就
系爭車禍事故有無受領汽車強制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其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資料。
四、提出被告亨昌工程有限公司、成穎工程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資料,並提出上開2公司係被告楊新川之雇主之證據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