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保險簡字第3號
上 訴 李美麗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