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小字第309 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309 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5日上午10時01分在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72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17日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800 元,並自
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雖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9,613元,然其中16,690元為零件修繕費用,依法自應計算折舊部分。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
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
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
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 分之1 ,並
參酌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
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
」,
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110 年6 月,
迄本
件車禍發生時即111 年10月11日,已使用1 年5 月,則零件扣除
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2,749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
本÷(耐用年數+1)即16,690÷(5+1)≒2,782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 (使用
年數)即(16,690 -2,782)×1/5× (1+5/12)≒3,941 (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
)即16,690-3,941 =12,749】。據此,原告得向被告請求15,6
72元(零件1 2,749 元+工資2,923 元=15,672元),逾此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