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小字第31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317號(113年度營小調字第30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通 譯 楊佳欣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00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16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