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小字第393號
陳鳳龍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393號(113年度營小調字第398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上午09時50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通 譯 楊佳欣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360元,及自民國113 年3 月1 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