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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3 年度營小字第 442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442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楊聖文律師
            洪弼欣律師
            謝凱傑律師
被      告  朱永成(原名:朱育弘)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44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801元,及其中新臺幣35,772元自民國
108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