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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3 年度營小字第 4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44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陳葉來富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449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 年11月21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王岫雯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075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9 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王岫雯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