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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3 年度營小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字第514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被      告  政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福 

訴訟代理人  陳尚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通知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及相關證據,該通知已於民國113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