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小字第531號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531號(113年度營小調字第48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17日上午10時53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通 譯 楊佳欣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67元,及其中新臺幣7,403 元自
民國113 年9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王岫雯
法 官 吳彥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