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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3 年度營小字第 5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相  對  人  何漢祥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531號(113年度營小調字第48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17日上午10時53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王岫雯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67元,及其中新臺幣7,403 元自
    民國113 年9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王岫雯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