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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3 年度營小字第 56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分期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560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被      告  沈育辰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560號清償分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9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50元,及自民國113 年3 月1 日起至
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