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3樓
法定
代理人 望月弘秀 住○○市○○區○○路0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住○○市○○區○○路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564號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通 譯 蘇淑貞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 告
訴訟標的:
理由要領:
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