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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3 年度營小字第 5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字第57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      告  賴華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給付電信費未繳納足夠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裁定原告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於113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