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小調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即 原 告
代 理 人 徐聖弦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然相對人已於聲請人起訴前之民國112年11月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亦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