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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3 年度營小調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調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即 原 告 代 理 人 徐聖弦 相 對 人 徐永成(已死亡)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然相對人已於聲請人起訴前之民國112年11月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亦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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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