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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3 年度營簡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12號
原      告  鴻運興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
被      告  吳育銓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莊美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49號請求返還價金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透過原告居間承買訴外人王素月坐落於臺南市○○區○○街00號之房地,經原告多次協調被告與王素月於112年6月13日買賣契約成立,系爭房地有漏水問題,被告竟拒絕給付原告之仲介服務費新臺幣175,200元,依給付服務費承諾書給付上開金額。被告則以上開買賣契約有得撤銷之情事,認為買賣契約自始無效,其無庸給付仲介費,顯見本院判斷被告是否給付仲介費之前提為「買賣契約是否成立」。此部分被告已另訴提起返還買賣價金訴訟,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49號,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