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簡字第12號
被 告 吳育銓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莊美貴律師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49號
請求返還價金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透過原告居間承買訴外人王素月坐落於臺南市○○區○○街00號之房地,經原告多次協調被告與王素月於112年6月13日
買賣契約成立,
惟因
系爭房地有漏水問題,被告竟拒絕給付原告之仲介服務費新臺幣175,200元,
爰依給付服務費承諾書給付
上開金額。被告則以上開買賣契約有得撤銷之情事,認為買賣契約
自始無效,其
無庸給付仲介費,顯見本院判斷被告是否給付仲介費之前提為「買賣契約是否成立」。此部分被告已另訴提起返還買賣價金訴訟,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49號,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