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簡字第214號
原 告 王永河
被 告 趙恩慶
宸新科技有限公司
前列2人共同
蘇敬宇律師
蘇明道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
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