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簡字第2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白富中
被 告 佶達廣告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253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1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主 文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1,669 元,及自民國112 年12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7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 年1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授信核定通知書、保證書、
重貼現率、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
可佐,原告主張上開事實,
堪予認定。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
第1 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
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