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簡字第38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381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996元,及自民國98年7 月8 日起
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15
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大
眾銀行現金卡約定事項、交易明細、合併案公告
可佐,原告
主張
上開事實,
堪予認定。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