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簡字第386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386號卷宗,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
債務人侯信安(
本件受
訴訟告知即被代位人)之
債權人,請准予聲請人閱覽本院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386號卷宗,以利聲請人知悉本件分割標的以利進行
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386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且未提出其經當事人同意閱覽卷宗之證明;又依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聲請人主張其為侯信安之債權人,其係為實現債權而聲請閱卷,此僅屬經濟上利害關係,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