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簡字第42號
原 告 呂智文
(法扶律師)
被 告 王孝文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42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27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0,000 元,及自民國112 年8 月4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
618 號卷宗
可參,又被告經
合法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者,視為
自認,
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是原告依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
第1 項之金額、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