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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3 年度營簡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47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曾玟玟  
被      告  翁正一  
            翁碧鳳  
            翁陳招治
            翁慶龍  
            翁沛晴  
            翁家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