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簡字第50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王一如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503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8,473 元,及自民國113 年8 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5計算之利息,
暨自
民國113 年8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車輛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
帳務明細查詢畫面、
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
可佐,原告
主張上開事實,
堪予認定。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
遲延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
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