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簡字第53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盧育信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533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9 月3 日上午09時4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372 元,及其中新臺幣100,831
元自民國113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Cash Easy Card轉卡同意書、
分攤表、
債權讓與同意書、債權資料明細表、約款
可佐,
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債權讓與之
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
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