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簡字第600號
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謝月美等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0,71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